实名登记入住非儿戏!北海一民宿经营者因违规被行政处罚
入住旅馆酒店民宿网约房
落实一人一证
实名登记入住
是每一位房屋业主及经营者
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不按规定
登记承租人或入住人信息
属于违法行为
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今年5月
北海市公安机关
依法查处1起
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案
行政处罚1人

近日,北海市公安机关对海城区某小区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娄某租下的一出租屋用于经营民宿、网约房。期间,娄某未落实“一人一证”实名登记入住,且娄某未向该房屋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备案,娄某的行为构成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目前,北海市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娄某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解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经营者必须查验客户身份,禁止向身份不明或拒绝查验者提供服务,违者对经营单位罚款10万至50万元,对主管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10万元。
4、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要求,出租人需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禁止向无合法证件者出租,需登记承租人信息并报备。未登记备案者,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向无证件者出租,警告并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发现犯罪活动不报告者,责令停租,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
来源:北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