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市场监管局2025年校园食品安全“一件事”全链条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来源:掌上V黔南】
黔南州市场监管局在组织开展2025年校园食品安全“一件事”全链条专项整治工作中,依法查办了一批校园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现选取部分案例予以公示。
一、长顺县某中心幼儿园餐具使用前未洗净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5年3月13日,长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食堂消毒柜内部分餐具(不锈钢碗)上残留有食物残渣,面点间内1瓶使用过的植物油(金龙鱼牌玉米胚芽油)已超过保质期限。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由于管理不严,导致其复用餐饮具(不锈钢碗)在使用前未清洗干净。在该瓶植物油超过保质期限后的13天内,共3次用于加工制作“白菜猪肉包、土豆饼、芝麻红糖糯米糍”食品并给该园幼儿食用。长顺县市场监管局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植物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禁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
二、长顺县某镇中心校(小学)食堂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5年3月13日,长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食堂操作间与外界相通的后门未设置挡鼠板、防蚊帘卷起未实际使用。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当事人限期改正。3月19日,当事人按要求完成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构成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长顺县市场监管局依照法定程序于4月15日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第3.3.4.2条有关规定、标准要求,当事人经营场所应当配备相适应的防蝇、防鼠等设备或者设施。餐饮服务场所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窗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入侵。
三、三都县某中学食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5年3月5日,三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吴某某等5名从业人员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学生餐热食加工制作),当事人未能提供从业人员的相关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当事人限期改正。3月17日,当事人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5名从业人员新办理的有效健康证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已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三都县市场监管局依照法定程序于4月2日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来源:黔南州市场监管局
微编:王梦琪
编审:石学业
监制:古胜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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