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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的房子到底是谁的?

2025-05-12 09:30:00 围观 :0次

“我们哪能知道住了十几年的房子,还能差点没了呢,要不是你们,我们真的要无家可归了,现在悬着的心可算放回肚子里咯!”日前,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检察官对此前办理的一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进行跟踪回访,案件当事人张某、赵某表示真诚感谢。

这一切,要从一场持续了三年的“安居保卫战”说起。2006年,张某、赵某先后与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赣榆城区某综合市场的两套商业住宅,缴纳全款并装修入住。2021年4月,王某拿着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为其在2006年4月8日购买的两套商业住宅办理产权证书,而这两套正是张某、赵某的住房。

由于A公司已于2009年吊销,该案无人应诉,且王某向法院隐瞒了张某、赵某已购买该房并居住的关键事实(王某自签合同时就知道两套房产的实际占有人分别是张某、赵某)。2021年9月,法院在A公司缺席的情况下,作出支持王某诉求的判决,要求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王某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判决生效后,王某申请法院执行。直到此时,张某、赵某才惊觉自己居住多年的房子竟面临被执行的风险。

由于张某、赵某没有参与法院的诉讼,无权申请再审。2022年7月,二人无奈之下向赣榆区检察院控告,主张诉争房屋系其所有,并提交二人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房屋维修基金收据等证据。承办检察官初查后认为,该案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案件涉嫌虚假诉讼,遂依法予以受理。

为了查明事实,承办检察官认真查阅卷宗材料,仔细核实争议房产的购买及办证过程,发现王某在一审期间提交的首付款收据仅有复印件,且其始终无法提交该收据的原件供核实,原审定案证据存疑。同时,承办检察官通过询问当事人及知情案外人,了解到A公司曾与他人签订部分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公司统一偿还贷款,王某便是“挂名购房人”之一,虽签订合同但从未发生真实买卖关系。那这其中是否涉及诈骗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我们仔细调查后,发现王某与A公司签订合同,其主观目的并不是以欺诈形式进行真实交易,进而骗取当事人的购房款或者占有涉案房屋,所以说王某的行为不涉及诈骗。”承办检察官说,结合张某、赵某提供的购房合同、装修入住至今的照片、水电费票据等证据材料,均能证实案涉房屋由张某、赵某实际占有并使用。

“该案是典型的‘一房二卖’,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某、赵某的合同签订、购房款交纳、装修入住等行为,足以证实二人是涉案房产实际所有人,王某主张其为购房人的证据不足,我们可以对案件依法进行监督。”承办检察官表示。

在查明事实、核实证据的基础上,2022年9月,赣榆区检察院向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追加张某、赵某作为案件第三人参与诉讼,并于2023年12月作出再审民事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4年10月,连云港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至此,这场“房产拉锯战”终告落幕。

目前张某、赵某正在法院确权,确权后将办理不动产证。

民法典·法条链接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代表点评

准确适用民法典实质性化解涉房产纠纷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连云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新浦汽车总站副站长 于丽婕

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本案中,检察机关切实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全面细致地调查取证,精准厘清复杂的法律关系,以民法典为依据,对房产交易中的“一房二卖”乱象进行有效监督,实质性化解涉房地产纠纷案件,保障房地产交易秩序和安全,增强社会公众对房地产市场的信心,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和温度。

希望未来检察机关持续加大对这类民生案件的监督力度,为营造更加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持续贡献检察力量,以高质效办案答好守护民生答卷。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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